工程项目建设中要想规范化参与招投标,就需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的各个法律法规来执行操作,包括《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这两个核心法规。但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有些条例规定是不太一致的,我们在这篇来看看如何区别《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17年12月27日修正施行的一部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14年8月31日修正施行的一部实体法。两部法律规范的主体、行为性质、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包含内容、实施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一、规范的主体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行为;
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3、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
三、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不同
1、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法律责任不同
1、《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2、《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3、《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招投标是业主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方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五、包含的内容不同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遵行《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以及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它不仅包括采购行为本身,而且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行为包括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
因此,从招标与政府采购的内涵看,“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相等的关系。
六、实施的程序不同
1、政府采购的程序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政府采购程序要经过项目实施之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招标文件制作发售、投标、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环节,比招标投标程序长得多。
2、招投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招标投标法》只能规范从招标文件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确定的部分采购程序,它不能规范其余的政府采购环节。
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如何区别《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受《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管束,属于政府行为,由财政统一拨款。而招标投标有些不属于政府行为,不受《政府采购法》的限制,可以自筹资金,但是受《招标投标法》的管束。
来源:招标网